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有關專利電子申請的業務通知
作者: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0-08-28
為方便申請人提交專利電子申請,進一步提高電子申請的審批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了《關于專利電子申請有關事項的業務通知》(下稱《通知》)。根據規定,使用電子申請提交證明類文件,申請人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
《通知》規定,申請人辦理電子申請各種手續的,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或者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的應當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申請人可以提交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原件。
申請人在提出電子申請時請求減繳或者緩繳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需要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證明文件原件的電子掃描文件。未提交電子掃描文件的,視為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通知》還規定,申請人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費減手續,且已在專利局交存總委托書的,可通過電子申請客戶端填寫專利代理委托書電子模板并勾選相關聲明,無需提交相應的專利代理委托書電子掃描文件,但費用減緩證明電子掃描文件須同時提交。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電子申請,可直接通過電子申請客戶端提交規定格式的序列表,無需提交相應的光盤或軟盤。
對于分案申請,申請人在提出電子申請時無需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或者原申請國際公布文本的副本。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
本《通知》已于今年8月16日起執行。